-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飲用水 質之品質及安全,針對建築物之用戶水質鉛含量狀況採樣檢驗測定( 以下簡稱水質檢測)及用水設備內線辦理鉛管更新之補助事宜,特訂 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水質檢測補助對象,為本市民國六十八年以前領有使用執照或 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之非公有建築物。 本要點鉛管更新補助對象,為本市民國六十八年以前領有使用執照或 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且給水內線為鉛管之非公有建築物。
- 三、申請水質檢測補助者,由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檢附 下列文件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提出補助之申請︰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水質檢測補助金額以實際檢測支出費用計算。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以 下同)一千元。 水質檢測補助每戶以補助一次為限。
- 四、水質檢測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由取得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依規定辦理。
- 五、水質檢測補助案件申請人應於申請案件核准後二月內,檢送下列資料 向都發局請領補助款。逾期未請領者,喪失補助款請領資格。應備文 件不全,經通知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亦同: (一)水質完成檢測補助費用申請書。 (二)水質鉛含量檢驗結果報告書。 (三)檢測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收據應有免用 統一發票章)及詳列施作項目之計價單。 (四)撥付補助款領據。 (五)申請撥付之申請人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 六、鉛管更新補助範圍為自來水管線量水器以內至各用戶之管線更新,包 含專有部分管線及共用部分管線。
- 七、申請鉛管更新補助者,由符合第二點第二項規定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提 出補助之申請;建築物為公寓大廈且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完成 管理組織報備者,得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提出申請。未成立管 理組織或已成立管理組織未完成報備者,專有部分管線得由該棟欲更 新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委任一人代理提出申請;共用部分管線由該棟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推派之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申請人。
- 八、鉛管更新補助額度為實際更新管線費用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位於專有 部分之管線更新補助額度每戶不得超過一萬元,共用部分管線每棟建 築物不得超過三萬元。 前項補助,同一棟建築物共用部分管線及每戶專有部分管線以補助一 次為限。 前二項所稱每戶,以門牌號碼為準。
- 九、鉛管更新補助申請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可明確辨識共用部分管線及各戶位於專有部分管線為鉛管之現況照 片,並由合格之自來水管承裝商簽認現有水管為鉛管。 (四)前款之自來水管承裝商當年度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影本。 (五)共用部分管線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更新之會議紀 錄。 (六)位於專有部分之管線,檢附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之同意書 。 (七)公寓大廈完成報備文件影本。 建築物屬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或已成立管理組織未完成報備者 ,免檢附第七款文件,惟申請專有部分管線更新由該棟欲更新之區分 所有權人共同委任一人者,應檢附欲更新專有部分管線之區分所有權 人委任代理人之文件,申請共用部分管線更新,應檢附該棟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推派之會議紀錄。 非屬公寓大廈者,免附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文件,惟 應檢附建築物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十、鉛管更新補助申請人應於申請案件核准後二月內,檢送下列資料向都 發局請領補助款。逾期未請領者,喪失補助款請領資格。應備文件不 全,經通知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亦同: (一)修繕完成補助費用申請書。 (二)修繕照片:施工前後對照照片。 (三)修繕廠商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收據應有免用 統一發票章)及詳列施作項目之計價單。 (四)修繕廠商自來水管承裝商當年度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之會員 證影本。 (五)撥付補助款領據。 (六)申請撥付之申請人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 十一、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發給補助核准函,申請人於完成水質檢測 或施工完竣後續依第五點及前點規定辦理補助款請領事宜。
- 十二、完成水質檢測或鉛管更新施工完竣辦理補助款請領,經都發局核定 後,依領據所附匯款資料,撥付予申請人,申請人並應依法申報所 得稅。
- 十三、都發局應定期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
- 十四、申請人申請補助,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 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發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之一 部或全部,並追回已撥付之一部或全部補助款: (一)以不實或無效之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或有其他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 (二)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依前項規定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者,都發局應依行政 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都發局並得依情節輕重,不再受理申請人依 本要點申請之補助。
- 十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申請案件依收件時間排序,受理補助期間若經費用罄,即公告停 止受理申請。
-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十八、本要點受理補助期間,由都發局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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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6-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10732464200號令修正發布第2、7~9點條文;並自107年4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