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6-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12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33397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
  • 第 11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其獎勵金之金額 ,依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七日修正施行之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一百十二年四月三日之期間出生之 新生兒,其獎勵金之金額,依一百十二年四月四日修正施行之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其申請人已依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七日修正施行之規定申請發給 獎勵金者,由原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依職權補發獎勵金之差額。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