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人以上,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局權管政風業務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主任秘書、各科 室主管或其指派之代表、機關首長指派之代表、各工程處處長及政風 室主任或其指派代表兼任之,並得聘任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以上。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14-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北市工政字第1123004004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