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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4-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北市工政字第1123004004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 ,提昇施政效能,特設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局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五)其他與機關業務及施政作為相關事項。
  • 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人以上,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局權管政風業務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主任秘書、各科 室主管或其指派之代表、機關首長指派之代表、各工程處處長及政風 室主任或其指派代表兼任之,並得聘任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以上。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
  •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並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 列席。
  •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相關規 定支給費用。
  •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業務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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