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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消防類
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1046051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3條條文 (原名稱: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新名稱: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
  • 第 1 條
    本標準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第 3 條
    災害救助之種類如下: 一、死亡救助 (一)因災致死者。 (二)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 (三)因災害而失蹤,經法院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確定其死 亡之裁定確定者。 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 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 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 擔之費用及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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