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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63 條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消防類
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1046051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3條條文
(原名稱: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新名稱: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