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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09)北市工新字第1093010469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 六、受評人員就當年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工務局得提報本委員會扣分記 點一至三點: (一)無故擅離施工現場。 (二)無故未配戴工務局核發之合格證照或證件內容不符。 (三)施工過程無故未全程攝影並即時傳送至道管中心。 (四)無故未依規定通報方式進行各項通報。 (五)未依道管中心准駁施工規定擅自施工。 (六)監造人員或管理人員同一人於同時間管理施工案件數逾臺北市道路 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維護要點)規定件數,經勸導改 善無效。 (七)施工期間挖損管線,未立即通報所屬管線機構處理,致未妥善處理 並逕行回填,情節重大。 (八)發生違反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第十 六條至第十九條之情事,經裁罰確定且屬可歸責於受評人員。 (九)其他有違反自治條例或維護要點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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