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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09)北市工新字第1093010469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為加強監造品質及施工自主管 理,以提升本市道路施工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考評對象為經工務局訓練合格取得證照之管線機構監造人員( 以下簡稱監造人員)及施工廠商現場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
  • 三、工務局為進行考評得成立績效考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 主任委員一人,由臺北市道路管線暨資訊中心(以下簡稱道管中心) 主任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道管中心副主任兼任;置執行秘書 一人,由行政組組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幕僚作業;其餘委員 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道管中心道路組組長。 (二)工務局選派三至五人。 (三)由派駐道管中心管線組電力分組、電信分組、自來水分組、瓦斯分 組、污水下水道分組、雨水下水道分組等六個分組,各推派一名主 管以上人員。
  • 四、本委員會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 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出席委員 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委員會審理過程認有必要,得請受評人員列席說明。
  • 五、受評人員就當年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附具佐證資料,以書面向工 務局提出申請,由工務局提報本委員會增分記點一至三點: (一)積極聯繫所屬機構參與道管中心挖掘整合作業,卓有績效,足堪表 率。 (二)經抽查任一月份之施工案件均依規定進行 APP 各項通報及施工過 程全程攝影。 (三)經抽查任一月份之施工案件遇管線障礙均即時通報,認真積極,足 堪表率。 (四)挖損管線立即通報管線所屬單位妥善處理,協調相關事宜,主動積 極,恪盡職責,足堪表率。 (五)緊急事件處理得宜,順利圓滿,足堪表率。 (六)未擅離施工現場。 (七)其他經工務局認為績效良好之情事。
  • 六、受評人員就當年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工務局得提報本委員會扣分記 點一至三點: (一)無故擅離施工現場。 (二)無故未配戴工務局核發之合格證照或證件內容不符。 (三)施工過程無故未全程攝影並即時傳送至道管中心。 (四)無故未依規定通報方式進行各項通報。 (五)未依道管中心准駁施工規定擅自施工。 (六)監造人員或管理人員同一人於同時間管理施工案件數逾臺北市道路 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維護要點)規定件數,經勸導改 善無效。 (七)施工期間挖損管線,未立即通報所屬管線機構處理,致未妥善處理 並逕行回填,情節重大。 (八)發生違反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第十 六條至第十九條之情事,經裁罰確定且屬可歸責於受評人員。 (九)其他有違反自治條例或維護要點規定之情事。
  • 七、工務局應將考評結果書面通知受評人員及所屬機構。
  • 八、受評人員每人每年度增、扣分記點相抵累計達扣分記點十點者,工務 局得廢止其訓練合格證照,並自廢止翌日起二年內不得再參加受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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