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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11)北市資人字第11130146882號函修正第2、5~8、10、17點條文;刪除第22點條文條號;並自即日起生效
  • 二、本要點所稱性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犯罪。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 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 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 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 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五、本局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 ,並於員工在職訓練或工作坊中,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 關課程。參加者將給予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 六、本局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2) 2720-8889轉 51351 專用傳真:(02) 2758-7408 專用電子信箱:ic-HR@gov.taipei 本局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 七、本局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 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四)對行為人之懲處。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 八、本局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 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三人至七人 ,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委員。 本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 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 十、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 本局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 當事人,並應副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十七、本局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臺北市政 府社會局。 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再申訴之期限為調查通知到 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及再申訴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書面通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內容應包括申訴書、訪談紀錄、相關會 議紀錄、相關證物、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紀錄、通知當事人調查結 果函及送達證書或雙掛號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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