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4-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9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0年9月3日臺北市政府(90)府財五字第901016160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
  • 四、本府各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擬申請使用市有非公用閒置房地者,應檢具「臺北市政府非 公用閒置房地使用需求計畫書」(如附表一)向財政局提出申請,該計畫書內容應詳細 敘述該項需求之使用單位、計畫用途、說明、具體空間計畫(使用坪數)、辦公室內之 配置員工人數、財務收支情形,並應敘明使用單位目前經管與計畫用途相同之辦公房舍 使用狀況(如地址、面積、使用情形、其他特殊狀況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