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市有非公用閒置房地管理,發揮最大利用效益,特 訂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市有非公用閒置房地,係指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經管之市有非公 用房屋及土地,在短期內尚無使用計畫者,及原由本府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市有公用房屋 及土地或公用未利用、低度利用之房屋及土地,經檢討原定用途廢止或無需使用,報奉 本府核定移交財政局接管者。
- 三、財政局依前點規定接管各機關學校移交之市有非公用閒置房地,應先依臺北市市有閒置 土綠美化及巡查作業要點處理,並檢討由本府辦理土地開發之可行性,如短期內無使用 計畫者,得提供本府各機關學校公務使用。 前項得提供本府各機關學校公務使用之市有非公用閒置房地,財政局應於每月五日前行 政區、土地地號、面積、土地使用分區、航測圖及建物門牌、面積、是否有占用情形等 資料列印清冊,備置於財政局第五科,供本府各機關學校隨時查閱,但其土地面積在一 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建物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將該房地相關資料通函本府各一 級機關,徵詢有無使用需求。
- 四、本府各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擬申請使用市有非公用閒置房地者,應檢具「臺北市政府非 公用閒置房地使用需求計畫書」(如附表一)向財政局提出申請,該計畫書內容應詳細 敘述該項需求之使用單位、計畫用途、說明、具體空間計畫(使用坪數)、辦公室內之 配置員工人數、財務收支情形,並應敘明使用單位目前經管與計畫用途相同之辦公房舍 使用狀況(如地址、面積、使用情形、其他特殊狀況等)。
- 五、財政局依各申請機關學校需用房地計畫、需地區位,考量政策需求及財務狀況,評定各 申請機關學校使用之優先順序(如附表二),簽報市長核定。
- 六、各機關學校依前點規定接管市有非公用閒置房地後,如該房地有占用情形者,使用之機 關學校應依相關規定自行排除占用。
- 七、本要點奉核後即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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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13
臺北市政府非公用閒置房地申請使用及配置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9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0年9月3日臺北市政府(90)府財五字第901016160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