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期間: 1.一般檔期之年度申請:每年 3 月開放次年 1 月至 6 月檔期 之申請;每年 9 月開放次年 7 月至 12 月檔期之申請。 2.空餘檔期臨時申請:審查結束公布檔期後,所餘檔期如無候補單 位則由經營管理單位公告,受理空餘檔期臨時申請。惟主辦單位 需於進場裝台首日 45 天前提出申請案。 3.特殊檔期申請:為讓國際性體育賽事或國際大型藝文展演節目能 及早洽談,開放每年 3 月受理次年 7 月至 12 月檔期申請案 ,每年 9 月受理後年 1 至 6 月檔期申請案,惟該申請案檔 期租用日數需至少 21 天或節目場次達 15 場以上。 (二)申請資格:合法登記立案之公司、團體。 (三)申請者應於申請截止日前,提交場地租借申請表、企劃書及振動管 理切結書 1 份,表演藝術類活動檢附活動意向書者為優先考量。
- 四、檔期審議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年度檔期申請案:收件截止翌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由本局依據「 臺北小巨蛋一般檔期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辦理檔期審議會議,於 會議結束後函知經營管理單位公告審查結果,並函覆申請者。 (二)空餘檔期臨時申請案得採開會審議或通訊評議。如無檔期衝突且符 合場館使用效益者,得由文化局先行審議,再提送審議委員會備查 。 (三)檔期申請案件由審議委員會依企劃案完整性及可行性、場地技術與 公共安全考量、專業執行力、辦理類似活動之實績、與本場館配合 經驗及場館效益等,予以審核。若遇檔期衝突時,由審議委員會依 上述項目審議外,另得依下列條件決定: 1.國際性正式體育賽會(事),經該單項國際運動總會認可,或全 國性體育賽會(事)經全國單項協會認可,且列入年度行事曆者 。 2.國際性大型藝文展演活動,對提昇臺北市國際地位有顯著助益者 。 3.考量場館活動之多元性或申請單位於當年度已獲得檔期數目較少 者。 (四)本場館活動不得涉及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 活動、政黨黨務活動或其他涉及政治性議題活動。 (五)考量場館檔期銜接之使用效益,審議委員會得依檔期申請情況,核 減申請案件檔期天數。 (六)各申請案於臺北小巨蛋辦理之活動均須避免引發鄰近建築物共振且 須依「活動因應措施」(附件)辦理,如有違反或演出者(含受邀 來賓)有刻意挑釁振動之情形,致接獲投訴反映引起振動者,得召 開會議視情節輕重,停止演出者(含受邀來賓)及申請者日後申請 租用場地權利二年至三年。 (七)各申請案於臺北小巨蛋辦理之活動,應依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辦理 ,如有違反者,得召開會議視情節輕重,停止演出者及申請者日後 申請租用場地權利二年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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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5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2)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230073671號令修正發布第3、4點條文及附件;並自112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