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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305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76025564號令修正發布第4、5、7點條文;並溯自107年11月6日生效
  • 四、檔期審議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年度檔期申請案:收件截止翌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由本局依據「 臺北小巨蛋一般檔期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辦理檔期審議會議,於 會議結束後函知經營管理單位公告審查結果,並函覆申請者。 (二)空餘檔期臨時申請案得採開會審議或通訊評議。如無檔期衝突且符 合場館使用效益者,得由文化局先行審議,再提送審議委員會備查 。 (三)檔期申請案件由審議委員會依企劃案完整性及可行性、場地技術與 公共安全考量、專業執行力、辦理類似活動之實績、與本場館配合 經驗及場館效益等,予以審核。若遇檔期衝突時,由審議委員會依 上述項目審議外,另得依下列條件決定: 1.國際性正式體育賽會(事),經該單項國際運動總會認可,或全 國性體育賽會(事)經全國單項協會認可,且列入年度行事曆者 。 2.國際性大型藝文展演活動,對提昇臺北市國際地位有顯著助益者 。 3.考量場館活動之多元性或申請單位於當年度已獲得檔期數目較少 者。 (四)本場館活動不得涉及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 活動、政黨黨務活動或其他涉及政治性議題活動。 (五)活動如有振動超標引發公共安全之疑慮或申請者曾遭投訴反映引起 振動者,委員會將另要求申請者於簽約前提出「活動因應計畫」( 參考附件),並進行專案審查。 (六)各申請案於臺北小巨蛋辦理之活動,演出者(含受邀來賓)如有刻 意挑釁振動之情形,致接獲投訴反映引起振動者,得召開會議視情 節輕重,停止演出者(含受邀來賓)及申請者日後申請租用場地權 利二年至三年。 (七)各申請案於臺北小巨蛋辦理之活動,應依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辦理 ,如有違反者,得召開會議視情節輕重,停止演出者及申請者日後 申請租用場地權利二年至三年。 (八)獲得檔期之活動應避免引發鄰近建築物共振且須遵照經營管理單位 訂定之維護社區安寧及公共安全規定辦理。
  • 五、簽約及繳費規定如下: (一)通過檔期審議核可者:應於經營管理單位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暨繳 款作業。 (二)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暨繳款作業,視同放棄該檔期。
  • 七、臺北小巨蛋場館使用管理及收費方式另依經營管理單位公告之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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