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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305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9)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93010928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
  • 四、檔期審議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年度檔期申請案:收件截止翌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由本局依據「 臺北小巨蛋一般檔期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辦理檔期審議會議,於 會議結束後函知經營管理單位公告審查結果,並函覆申請者。 (二)空餘檔期臨時申請案得採開會審議或通訊評議。如無檔期衝突且符 合場館使用效益者,得由文化局先行審議,再提送審議委員會備查 。 (三)檔期申請案件由審議委員會依企劃案完整性及可行性、場地技術與 公共安全考量、專業執行力、辦理類似活動之實績、與本場館配合 經驗及場館效益等,予以審核。若遇檔期衝突時,由審議委員會依 上述項目審議外,另得依下列條件決定: 1.國際性正式體育賽會(事),經該單項國際運動總會認可,或全 國性體育賽會(事)經全國單項協會認可,且列入年度行事曆者 。 2.國際性大型藝文展演活動,對提昇臺北市國際地位有顯著助益者 。 3.考量場館活動之多元性或申請單位於當年度已獲得檔期數目較少 者。 (四)本場館活動不得涉及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 活動、政黨黨務活動或其他涉及政治性議題活動。 (五)考量場館檔期銜接之使用效益,審議委員會得依檔期申請情況,核 減申請案件檔期天數。 (六)活動如有振動超標引發公共安全之疑慮或申請者曾遭投訴反映引起 振動者,委員會將另要求申請者於簽約前提出「活動因應計畫」( 參考附件),並進行專案審查。 (七)各申請案於臺北小巨蛋辦理之活動,演出者(含受邀來賓)如有刻 意挑釁振動之情形,致接獲投訴反映引起振動者,得召開會議視情 節輕重,停止演出者(含受邀來賓)及申請者日後申請租用場地權 利二年至三年。 (八)各申請案於臺北小巨蛋辦理之活動,應依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辦理 ,如有違反者,得召開會議視情節輕重,停止演出者及申請者日後 申請租用場地權利二年至三年。 (九)獲得檔期之活動應避免引發鄰近建築物共振且須遵照經營管理單位 訂定之維護社區安寧及公共安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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