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須知之補助對象為依據「臺北市友善托育補助實施計畫」經本局審 核通過之合作托嬰中心,且最近一年內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超過一次者。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8-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婦幼字第1073019120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7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