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合作托嬰中心提供專業、優質及平價 之托育服務,並使托育人員久任及穩定性,降低流動率,提昇照顧服 務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本須知之補助對象為依據「臺北市友善托育補助實施計畫」經本局審 核通過之合作托嬰中心,且最近一年內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超過一次者。
- 四、本須知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合作托嬰中心提昇人力及托育服務品質補助。 (二)合作托嬰中心專業人員久任津貼補助。 前項第二款所稱專業人員,指在托嬰中心工作之主管人員、托育人員 及護理人員。 第一項之補助細目、標準、申請及審核程序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五、查核與督導: (一)申請本須知補助之托嬰中心,應於年度核銷時提送本局經費運用執 行情形及人力留任之成果報告。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 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 (四)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五)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 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 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 額。 (六)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 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 任。
- 六、本須知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七、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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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婦幼字第1073019120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7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