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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5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給字第1143007582號函修正全文3點;並自114年9月3日生效
  • 一、本基準依地方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之。
  • 二、當月出勤異常及請假之獎金扣(減)發規定如下: (一)請喪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生理假 、家庭照顧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休假、公傷病假及其他依法放 假者,獎金照常發給。但整月未出勤者(不含娩假及公傷病假), 不發。 (二)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比照應徵入營服役 之職務發給職務代理人獎金。 (三)延長病假者,不發。 (四)請公假連續七日(不含例假日)以內者照常發給,超過七日者,自 第八日者(含例假日)起不發。 (五)每月請病假超過二日者,自第三日起,請假時數未達一日依比例扣 減當日獎金二分之一,請假時數已達一日按日扣減當日獎金二分之 一。但請病假每月未超過二日者,應檢附就醫證明,無就醫證明者 ,仍按請病假時數依比例扣減當日獎金二分之一。 (六)請事假未達一日者,按請事假時數依比例扣減當日獎金;請事假達 一日以上者,按日扣減當日獎金。 (七)曠職(工)未達一日者,按所曠職(工)時數依比例扣減當日獎金 ;曠職(工)達一日以上者,按日扣減當日獎金。
  • 三、違反勤務規定,依下列標準扣減發: (一)經考績委員會或職工考核委員會懲處,有申誡一次以上處分者: 1.受申誡一次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五分之一。 2.受申誡二次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五分之二。 3.受記過一次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五分之三。 4.受記過二次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五分之四。 5.受記大過以上處分或受公務員懲戒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情節輕微未達申誡處分且經查證屬實並經提考績 委員會或職工考核委員會通過者,扣減當日清潔獎金: 1.擅離崗位、懈怠疏忽、分配之工作無正當理由未完成致影響工作 效率。 2.服務態度不佳,經民眾申訴。 3.未依規定配戴安全防護用具,或未依標準作業程序執勤者,致有 工安衛生疑慮。 4.未經核准,擅自交換業務或換班。 5.應辦理之業務延遲或有故意推諉或請假期間未完整交待工作進度 ,致影響焚化作業。 6.未落實管理人員或主管指示,影響垃圾焚化、發電或垃圾進場作 業。 7.未遵從工作規定妥善照護設備、工具或器材等,以致財物損失, 經查證確有責任。 8.地磅輪值人員未落實門禁管理,或離開控制室未上鎖。 9.過磅作業疏忽,造成紀錄錯誤未於當日反映且未登錄於工作日誌 。 10.執行焚化操作運轉作業疏忽,致影響正常操作或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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