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屬垃圾焚化廠為辦理員工清潔獎金之扣減發,特依地方機關清 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之。
- 二、當月出勤異常及請假之清潔獎金扣減基準: (一)遲到、早退者,每次扣減當月清潔獎金十分之一。曠職(工)者,每日扣減當月清 潔獎金五分之一;未滿半日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以一日計。 (二)請事假或超過十四日以上之休假者,按日扣減當日清潔獎金;請病假、產前假、娩 假、流產假、陪產假、婚假、喪假及骨髓或器官捐贈假者,按日扣減當日清潔獎金 二分之一。但超過十四日以上之病假者,按日扣減當日清潔獎金。延長病假期間或 整月未出勤(不含公傷假),不發。 (三)請公假連續七日(不含例假日)以內者照常發放,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含例假 日)起不發。
- 三、違反勤務規定,依下列標準扣減發: (一)經考績委員會或職工考核委員會懲處,有申誡一次以上處分者: 1.受申誡一次處分者,扣發當月清潔獎金三分之一。 2.受申誡二次處分者,扣發當月清潔獎金三分之二。 3.受記過一次以上處分或受公務員懲戒處分者,扣發當月清潔獎金。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情節輕微未達申誡處分且經查證屬實並經提考績委員會或職工考 核委員會通過者,扣減當日清潔獎金: 1.擅離崗位、懈怠疏忽、分配之工作無正當理由未完成致影響工作效率。 2.服務態度不佳,經民眾申訴,經查情節尚屬輕微。 3.未依規定配戴安全防護用具,或未依標準作業程序執勤者,致有工安衛生疑慮。 4.未經核准,擅自交換業務或換班。 5.應辦理之業務延遲或有故意推諉或請假期間未完整交待工作進度,致影響焚化作 業。 6.未落實管理人員或主管指示,影響垃圾焚化、發電或垃圾進場作業,情節輕微。 7.未遵從工作規定妥善照護設備、工具或器材等,以致財物損失,經查證確有責任 。 8.地磅輪值人員未落實門禁管理,或離開控制室未上鎖。 9.過磅作業疏忽,造成紀錄錯誤未於當日反應且未登錄於工作日誌。 10.執行焚化操作運轉作業疏忽,致影響正常操作或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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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5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6)府人給字第10606139900號核定全文3點;並溯自106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