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1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奉首長核定修正第6、8、11點條文;並自下達生效
  • 六、本局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申訴電話: 02-27287069 申訴傳真: 02-27205323 申訴專用電子信箱: personnel@health.gov.tw 專責處理單位名稱:本局人事室 前開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並印發各受僱者。 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行為人為雇主者,受雇者或求職者除依 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八、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 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 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應載明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 務、工作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 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年齡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可取得之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事件之申訴,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 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14日內補正。 本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預防、糾正及補救義務,不 因申訴不受理而受影響。
  • 十一、本局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處理 性騷擾申訴案件。本委員會置委員 9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 局長指定副局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 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其餘委員由局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本 委員會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 (一)指定委員 4人,由疾病管制科、醫事管理科、健康管理科及 心理衛生科主管擔任。 (二)推薦委員 4人,由各科室推薦具性別平權意識人員,彙陳局 長圈選之。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由 局長補聘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召開;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議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之決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