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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3-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秘字第1113020239號函修正第2、4、6、8、1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指捐款者指明捐款用於特定對象、事項、計 畫或活動,或屬委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之捐款。 (二)捐款金額:指前一年度捐款餘額加計當年度接受指定用途捐款 之累計金額。 (三)接受捐款:指本局、學校及幼兒園與捐款者雙方以書面約定或 業務機關實際收受捐款。 (四)業務監督對象:指本局、學校及幼兒園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 依法令所監督之對象。 (五)契約履約期間:自決標日起至廠商完成履約事項之日止。
  • 四、捐款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附條件或涉及增加臺北市政府經費負擔 。 本局、學校及幼兒園對捐款者有業務監督關係,不得接受其捐款。 本局、學校及幼兒園於標案招標期間不得接受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之 捐款。 本局、學校及幼兒園於契約履約期間不得接受與其有契約關係者之捐 款;期間屆滿或契約終止、解除後之一年內,亦不得接受。 違反前四項不得接受捐款之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捐款指定之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得拒絕之。
  • 六、接受之捐款為外國貨幣者,應於實際收受款項後三個營業日內兌換為 本國貨幣,並核實入帳。但無法兌換為本國貨幣者,應拒絕之。
  • 八、本局、學校及幼兒園應分別設置管理委員會,並訂定管理委員會作業 要點。 其委員得包含捐款者代表或學校以外之人士。
  • 十四、臺北市立大學捐款收支管理運用要點由該校另訂並函報本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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