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局、本局所屬各級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妥善運用各界捐款,特依臺北市政府所屬 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指捐款者指明捐款用於特定對象、事項、計 畫或活動,或屬委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之捐款。 (二)捐款金額:指前一年度捐款餘額加計當年度接受指定用途捐款 之累計金額。 (三)接受捐款:指本局、學校及幼兒園與捐款者雙方以書面約定或 業務機關實際收受捐款。 (四)業務監督對象:指本局、學校及幼兒園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 依法令所監督之對象。 (五)契約履約期間:自決標日起至廠商完成履約事項之日止。
- 三、本局、學校及幼兒園接受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符合下列範圍: (一)促進課程與教學發展之事項。 (二)學生獎助學金。 (三)維護校園安全。 (四)辦理各項教育、體育、社團活動。 (五)新興、修繕校舍及設備。 (六)教職員工與學生突逢變故之生活急難救助。 (七)捐款人指定且與教育業務相關之具體用途。
- 四、捐款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附條件或涉及增加臺北市政府經費負擔 。 本局、學校及幼兒園對捐款者有業務監督關係,不得接受其捐款。 本局、學校及幼兒園於標案招標期間不得接受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之 捐款。 本局、學校及幼兒園於契約履約期間不得接受與其有契約關係者之捐 款;期間屆滿或契約終止、解除後之一年內,亦不得接受。 違反前四項不得接受捐款之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捐款指定之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得拒絕之。
- 五、接受捐款時,應開立收款收據予捐款者。捐款如為支票,則俟其票據 兌現後,始開立收款收據。 捐款者指名之受贈人如為自然人,應於收據上註明實際受贈人,並加 註「非對政府捐款,屬代轉性質」字樣。
- 六、接受之捐款為外國貨幣者,應於實際收受款項後三個營業日內兌換為 本國貨幣,並核實入帳。但無法兌換為本國貨幣者,應拒絕之。
- 七、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除高中(職)以納入預 算方式辦理外,餘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各該特種基金專戶。
- 八、本局、學校及幼兒園應分別設置管理委員會,並訂定管理委員會作業 要點。 其委員得包含捐款者代表或學校以外之人士。
- 九、指定用途捐款支用審核程序: (一)本局:單一運用計畫一百萬元以下者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決 定動支,並提付下次管理委員會追認。超過一百萬元之運用計 畫,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 (二)學校及幼兒園: 1.動支捐款金額未達十萬元,申請動支捐款時,應以專簽敘明 支出項目、用途、經費概算及確認支用項目符合捐款者指定 用途後,依行政程序簽會會計室辦理經費控留,經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動支,依程序辦理核銷事宜,並於六個 月內提報管理委員會追認。 2.動支捐款金額達十萬元以上,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
- 十、捐款之支出運用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一、指定用途之捐款,於捐款指定業務執行完畢,尚有節餘,應將餘款 全數解繳各該特種基金專戶。
- 十二、對於捐款之收支,應定期公告捐款者名單、金額及經費運用成果報 告(應包含收支明細等)資訊,供大眾查閱。但得依捐款者之要求 不公告特定事項。 前項資訊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 十三、每年八月底前應由首長指派會計及相關單位人員組成查核小組,至 少實施一次捐款收支內部查核作業,並作成書面紀錄。
- 十四、臺北市立大學捐款收支管理運用要點由該校另訂並函報本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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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秘字第1113020239號函修正第2、4、6、8、1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