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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5-06-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北市體設字第1063332290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及第3點條文之附表;並自發布日實施
  • 三、本須知所定開放式運動場地如附表。
  • 四、本須知所定開放式運動場地使用時間及保證金如下: (一)場地使用時段: 1.上午時段:八時至十二時。 2.下午時段:十三時至十七時。 3.夜間時段(僅限於含夜照之場地):十八時至二十二時。 4.如有特殊需求,依各場地公告為主。 (二)各場地使用保證金: 1.各場地使用保證金新臺幣六萬元;於活動結束而無損壞場地、設 施或器材,且無違反「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等相關規定事項,無息退還保證金。 2.保證金繳交以十二日為一期。 3.若無法如期使用,除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者外,應於使用 日之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保證金扣除已 產生之費用後,仍有剩餘者予以退還,如未產生費用者,全數退 還。 4.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得免徵(收)保證金 。上述機關、學校與民間團體或私法人共同主辦各項活動,得免 徵(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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