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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5-06-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7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08)北市體設字第1083016082號令修正發布第4~6點條文;並溯自108年4月1日生效
  • 四、本須知所定開放式運動場地使用時間如下: (一)上午時段:八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時段:十三時至十七時。 (三)夜間時段(僅限於含夜照之場地):十八時至二十二時。 (四)如有特殊需求,依各場地公告為主。
  • 五、本須知所定場地申請使用應符合原場地設置目的使用。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使用本須知所定場地,應敘明使用目的並檢 附相關資料供體育局審查通過後,始得使用。 非體育活動使用應提報使用計畫經體育局同意後始得使用。
  • 六、申請場地使用許可,應於使用起始日起算十日前提出申請。但經體育 局同意者,最遲於使用起始日起算三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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