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申請資格 於臺北市內合法登記並具實體營業場所之法人、人民團體或依商業登 記法設立之事業體、行政機關或其所屬單位。
- 四、申請時間與交付方式 (一)申請時間:於每年舉辦說明會或網路公告,收件審查時程與錄取名 額依當年度公告為準。 (二)申請方式:申請單位請逕至本局網站下載申請文件(附件 1),填 妥後於本局規定期限內送達,逾期不予受理。
- 六、配合事項 經核定錄取之申請單位應配合辦理及注意之事項如下: (一)於出入口明顯處設置借問站形象識別標誌,含招牌及貼紙。 (二)提供友善旅遊諮詢服務及善用借問站服務手冊。 (三)提供可設置旅遊資訊看板空間。 (四)服務時間為每週至少五天,每天至少八小時,並提供免費無線上網 服務。 (五)本局所提供之摺頁架不得自行陳列非經本局同意之文宣摺頁。 (六)不得因遊客無消費行為而拒絕提供旅遊諮詢相關服務。 (七)參加本局辦理之教育訓練課程。 (八)推廣本局辦理之活動,露出文宣及資訊。 (九)借問站識別設備施作完成後,應善盡保管及維護責任(附件 5), 如有損壞之情事需填寫維修申請單(附件 6),並說明損壞原因, 經本局審核後判定若為非自然因素損壞者,則申請單位需自費修繕 。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3-3005
臺北市借問站申請及管理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8)北市觀旅字第1083021624號令修正發布第2、4點條文及附件1、第6點條文及附件5、6;並自108年8月2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