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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3-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8)北市觀旅字第1083021624號令修正發布第2、4點條文及附件1、第6點條文及附件5、6;並自108年8月28日生效
  •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年度「借 問站」創新旅遊服務推廣計畫申請暨執行注意事項,為針對借問站之 規劃、建置執行、輔導考評及獎勵等相關事項建立標準機制,特訂定 本計畫。
  • 二、申請資格 於臺北市內合法登記並具實體營業場所之法人、人民團體或依商業登 記法設立之事業體、行政機關或其所屬單位。
  • 三、申請條件與限制 (一)申請單位之位置以商圈、人潮景點與交通節點為主,如非屬於前述 類別者,得提交大眾媒體露出或得獎紀錄等作為參考。 (二)為避免借問站設置過度集中,各借問站間宜保持適當距離,二借問 站間以市區移動距離三公里或步行二十分鐘,及郊區移動距離五公 里或步行三十分鐘為原則。 (三)如申請單位與既有鄰近借問站服務時間互補或為不同屬性者,不受 前二款之限制。
  • 四、申請時間與交付方式 (一)申請時間:於每年舉辦說明會或網路公告,收件審查時程與錄取名 額依當年度公告為準。 (二)申請方式:申請單位請逕至本局網站下載申請文件(附件 1),填 妥後於本局規定期限內送達,逾期不予受理。
  • 五、審查流程 (一)由本局邀集觀光與旅遊服務之產、官、學代表擔任外部審查委員, 並由本局代表與外部審查委員三至五人組成審查委員會,召開審查 會議。 (二)審查會議以書面進行審查,審查項目如附件 2。 (三)錄取結果將於審查結束後,以書面通知。
  • 六、配合事項 經核定錄取之申請單位應配合辦理及注意之事項如下: (一)於出入口明顯處設置借問站形象識別標誌,含招牌及貼紙。 (二)提供友善旅遊諮詢服務及善用借問站服務手冊。 (三)提供可設置旅遊資訊看板空間。 (四)服務時間為每週至少五天,每天至少八小時,並提供免費無線上網 服務。 (五)本局所提供之摺頁架不得自行陳列非經本局同意之文宣摺頁。 (六)不得因遊客無消費行為而拒絕提供旅遊諮詢相關服務。 (七)參加本局辦理之教育訓練課程。 (八)推廣本局辦理之活動,露出文宣及資訊。 (九)借問站識別設備施作完成後,應善盡保管及維護責任(附件 5), 如有損壞之情事需填寫維修申請單(附件 6),並說明損壞原因, 經本局審核後判定若為非自然因素損壞者,則申請單位需自費修繕 。
  • 七、申請變更 (一)經核定錄取之申請單位應確實配合本計畫第六點之事項,除不可抗 力之因素外,暫停借問站服務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向本局申請並經 本局同意(附件 3)。 (二)前款暫停服務期間得申請展延一次,暫停服務及申請展延暫停服務 期間均以六個月為限。
  • 八、考評機制 本局每年度採不定期實地訪視並得以非公開方式考評,考評項目如附 件 4。
  • 九、獎勵方式 每年度考評合計最高分前三名者列為績優單位,提供獎勵,並得列為 當年度本局觀光行銷宣傳推薦名單。
  • 十、資格之撤銷及廢止 (一)經核定錄取之申請單位有下列各目情形時,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 定之資格: 1.無意繼續配合本計畫第六點之事項者,或違反本計畫第七點者。 2.檢送之申請資料或附件有隱匿、虛偽不實或其他不當情事者。 3.考評成績低於七十分且未於規定期限內改善者。 4.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二)具前款第一目情形者,自撤銷或廢止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 ;其餘各目情形者,三年內不得申請。 (三)前款所稱撤銷或廢止資格之日以本局發文日期為準。
  • 十一、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二、本計畫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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