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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3-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產業商字第1146016009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114年5月12日生效
  • 四、執行方式如下: (一)每年至少辦理聯合稽查或書面審查一次。執行期間由本市商業處定 之。 (二)稽查清冊由本市商業處排定。 (三)列管有案場所最近二次聯合稽查結果皆合格者,於次年度聯合稽查 時,得採書面審查之方式辦理;採書面審查時由本市商業處函請本 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本府消防局等單位,提供場所年度公安申報及 消防安檢結果辦理。 (四)針對每年度新增、前年度不符合各管法規規定及依前款規定應辦理 聯合稽查者,由本市商業處邀集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本府消防局 等單位辦理現場聯合稽查進行查核。 (五)前款聯合稽查機關因故未全程參加者,應擇期自行完成稽查並於聯 合稽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通報本市商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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