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自助儲物空間聯合稽查作 業,確保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為共同稽查本市自助儲物空間,得由本市商業處邀集本府消防局及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指派人員進行聯合稽查,並得視需要請本府警察局協助。
- 三、各稽查機關檢查事項如下: (一)本市商業處:公司或商業登記及營業態樣認定。 (二)本府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含檢修申報)、防火宣導及防焰規制。 (三)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築物公共安全。
- 四、聯合稽查執行方式如下: (一)每年至少辦理聯合稽查一次。執行期間由本市商業處定之。 (二)稽查清冊由本市商業處排定。 (三)聯合稽查機關因故未全程參加者,應擇期自行完成稽查並於聯合稽查工作結束後 七日內通報本市商業處。
- 五、聯合稽查人員應依指定時間及地點集合,於稽查前應出示有關證件,並依檢查事項執行 稽查。
- 六、本市自助儲物空間經聯合稽查發現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由各稽查機關依法辦理複檢或 處罰,並將處理結果副知本市商業處。
- 七、各稽查機關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公布聯合稽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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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產業商字第10636430100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