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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306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文化文創字第1123034830號令修正發布第4、8~10點條文;並自112年12月1日生效
  • 四、公益檔期及專用檔期之申請方式、資格審查及辦理期程如下: (一)申請公益檔期者,應由該主辦或合辦機關於活動前一年度之一月二 十日以前將申請案提送至文化局,並副知下列單位: 1.申請臺北小巨蛋公益期檔期者,副知經營管理單位。 2.申請臺北和平籃球館公益檔期者,副知體育局及經營管理單位。 (二)申請專用檔期者,應由該主辦機關於活動前一年度之一月二十日以 前將申請案提送至文化局。 (三)同一機關所提送之各活動日期彼此有所衝突者,應自行協調檔期。 (四)同一機關應就所提送之案件,依其重要性排序,提供委員會審議時 參酌。
  • 八、已核准之公益檔期或專用檔期需取消者,該主辦或合辦機關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臺北小巨蛋主場館:於進場日五個月前通知經營管理單位,並副知 文化局。 (二)臺北和平籃球館主場地:於進場日四個月前通知經營管理單位,並 副知文化局、體育局。 (三)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各場館:於進場日三個月前通知臺北流行音樂中 心,副知文化局。 取消公益檔期如有違反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合辦機關一年內 不得再就該合辦單位之活動提出申請。 已核准之公益檔期活動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未能於第 一項規定期限前通知取消時,得不受前項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之限 制。
  • 九、已核准之公益檔期或專用檔期,如欲變更申請案內容者,主辦或合辦 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臺北小巨蛋主場館:於進場日五個月前向經營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並副知文化局。 (二)臺北和平籃球館主場地:於進場日四個月前向體育局提出申請,並 副知文化局、經營管理單位。 (三)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各場館:於進場日三個月前向臺北流行音樂中心 提出申請,並副知文化局。 申請案之變更經前項受理申請變更單位同意後辦理,如為涉及活動主 題、節目型式、活動內容之變更,其情節重大者,應由前項受理申請 變更單位函請文化局再行提送委員會審議。 申請案實際執行之活動如與原申請內容不符,且未依前二項程序辦理 者,應由文化局提送委員會審議是否改依一般檔期收費標準辦理。
  • 十、公益檔期之評鑑及成果報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主辦或合辦機關應現場視察活動實際辦理狀況。 (二)各主辦或合辦機關應填具評鑑表後連同成果報告書提送文化局及經 營管理單位,如係申請臺北和平籃球館公益檔期者,另應加送體育 局。 (三)經營管理單位應將前款成果報告書於臺北小巨蛋或臺北和平籃球館 官方網站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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