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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6-3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公字第11130385331號令修正發布第2、7點條文;並自111年12月2日生效
  • 二、補助對象:指於本市營業並辦妥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書 、營業(稅籍)登記證明或其他經產業局認定足資證明在本市從事服 務業。惟各級政府機關、公立醫院學校及其出資捐助逾百分之五十以 上之法人除外。
  • 七、申請文件、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申請者應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產業局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請掛號郵寄或親送至產業局公告指定之委辦單位、地址 ): 1.申請無風管、接風管空氣調節機、照明燈具及室內停車場智慧照 明補助,於施工完成後檢具下列文件: (1)補助申請書。 (2)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書、營業(稅籍)登記證明 或其他經產業局認定足資證明在本市從事服務業之證明文件。 (3)汰換及換裝節能設備汰換施(完)工證明文件。 (4)符合前點補助標準之設備規格證明文件。 (5)載明產品型號之購買證明文件。 (6)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者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者 ,須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設備設置 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7)申請汰換無風管、接風管空氣調節機補助須檢附回收證明文件 ,其內容如下: 甲、冷凍能力 9.3kW 以下之空調機:依循環保署廢四機逆向回 收體系進行處理,並以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正本作為證明 文件。 乙、冷凍能力 9.3kW 以上之空調機:依循本府環境保護局所訂 回收途徑進行處理,以本市山豬窟廢棄物處理場(臺北市南 港區南深路 37 號,電話:02-26511434)做為暫存區域。 申請補助者應自行運送、委託販賣業者或廠商檢附「臺北市 設備汰換回收聯單」,協助清運廢空調機至前揭單位,並以 回收聯單第三聯正本作為證明文件。回收聯單申請請至臺北 市智慧節電網-住商節能補助-廢四機回收說明下載(http s://energy.gov.taipei/Subsidize/Page3)。 (8)受補助者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9)切結書。 (10)領據。 (11)其他經產業局規定之文件。 2.申請中央空調系統補助,須於公告受理期間,施工前先檢具補助 申請書及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書、營業(稅籍)登 記證明或其他經產業局認定足資證明在本市從事服務業之證明文 件,經產業局核准補助後,待完工後檢具下列文件: (1)產業局核准補助函影本。 (2)汰換中央空調系統施(完)工驗收報告書。 (3)符合前點補助標準之設備規格證明文件。 (4)載明產品型號之購買證明文件。 (5)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者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者 ,須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設備設置 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6)申請汰換中央空調系統補助須檢附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的合 法處理機構出具之回收證明文件或依循本府環境保護局所訂回 收途徑進行處理,以本市山豬窟廢棄物處理場(臺北市南港區 南深路 37 號,電話:02-26511434)做為暫存區域。申請補 助者應自行運送、委託販賣業者或廠商檢附「臺北市設備汰換 回收聯單」,協助清運廢空調機至前揭單位,並以回收聯單第 三聯正本作為證明文件。回收聯單申請請至臺北市智慧節電網 -住商節能補助-廢四機回收說明下載(https://energy.gov .taipei/Subsidize/Page3)。 (7)受補助者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8)切結書。 (9)領據。 (10)其他經產業局規定之文件。 (二)申請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全者,應予駁回或不予撥款。 (三)產業局為確認請領補助案件執行情形,得派員進行現場查核;現場 查核結果與提送文件不符者,得要求申請者說明並限期改善,申請 者應配合辦理。 (四)申請中央空調系統補助,產業局得參酌申請標的之總節能量、節能 效益及市場價格等因素,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五)經審核通過之請領補助案件,產業局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 入以受補助者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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