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為達成本市二○五○淨零 排放目標,辦理補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服務業汰換轄內營業場 所老舊空調設備、照明燈具及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以提升節電效率 ,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指於本市營業並辦妥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書 、營業(稅籍)登記證明或其他經產業局認定足資證明在本市從事服 務業。惟各級政府機關、公立醫院學校及其出資捐助逾百分之五十以 上之法人除外。
- 三、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受理申請期間、補助預算額度及補充規定事項, 另行訂定,公告於產業局網站。
-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空調: 1.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 3615 及 CNS 14464 規定,其額定冷氣能力 71kW 以下,且列入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2.接風管空氣調節機:指符合 CNS 3615 及 CNS 15173 規定,其 額定冷氣能力 71kW 以下,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 目者。 3.中央空調系統:指冰水主機及其週邊附屬設備(包含冰水泵、區 域水泵、冷卻水泵、冷卻水塔或散熱鰭片、空調箱、小型送風機 及全熱交換器等)。 (二)照明燈具:指辦公與營業場所之燈具或光源。 (三)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指室內停車場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 序控制等一項以上智慧且照明控制功能之照明燈具。
- 五、各補助品項與申請條件: (一)補助品項: 1.本市轄內之服務業汰換既有空調。 2.本市轄內之服務業汰換既有照明燈具。 3.本市轄內之服務業換裝所屬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 (二)申請條件:申請汰換、換裝及設置前款系統設備補助,應依產業局 訂定之日期後始執行汰換、換裝及設置系統之設備為限。
- 六、補助標準: (一)空調: 1.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汰舊換新後之設備,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 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一級新品,額定冷氣能力每 kW 補助 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負擔 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2.接風管空氣調節機:汰舊換新後之設備,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 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一級氣冷分離式或水冷式空氣調節機 之室外機,搭配其系列型號室內機之新品,每 kW 補助新臺幣二 千五百元,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負擔自籌款應 超過補助金額。 3.中央空調系統:汰舊換新項目至少須包含冰水主機設備,且冰水 主機須符合經濟部能源局公告「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容許耗用能 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依冰水機組製 冷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製冷能源效率分級基準性能係數(COP )為 1 級之機種,補助項目包含冰水主機及週邊附屬設備,以 及所使用之材料零件、工程施作等支出費用。 (1)每案補助百分之三十為原則,搭配冰水機組連鎖控制系統最佳 化,最高可補助百分之四十。 (2)申請單位為中小企業,補助比例提高百分之十。 (3)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上者,負擔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二)照明燈具: 1.汰舊換新後之照明燈具或光源,僅限發光二極體(LED) 之各式 燈具或燈泡,且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發光二極體平 板燈具」、「發光二極體燈泡」、「天井燈」、「筒燈及嵌燈」 、「出口及避難指示燈」、「室內照明燈具」、「辦公室及營業 場所燈具」獲證之新品。 2.每案補助金額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每具補助百分之五十費用 ,照明燈具每具以新臺幣五佰元為上限,照明光源以新臺幣一百 元為上限,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負擔自籌款應 超過補助金額。 (三)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 1.換裝智慧照明之發光效率應達 120lm/W 以上,且符合 CNS 14115 (電器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干擾限制值與量測方法 )及 CNS 14335(燈具安全通則)等認證;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 「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獲 證之新品。且至少須部分或全部具備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 等一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功能。 2.每案補助金額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每盞補助百分之五十費用 ,且以新臺幣五百元為上限,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者,負擔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 七、申請文件、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申請者應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產業局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請掛號郵寄或親送至產業局公告指定之委辦單位、地址 ): 1.申請無風管、接風管空氣調節機、照明燈具及室內停車場智慧照 明補助,於施工完成後檢具下列文件: (1)補助申請書。 (2)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書、營業(稅籍)登記證明 或其他經產業局認定足資證明在本市從事服務業之證明文件。 (3)汰換及換裝節能設備汰換施(完)工證明文件。 (4)符合前點補助標準之設備規格證明文件。 (5)載明產品型號之購買證明文件。 (6)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者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者 ,須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設備設置 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7)申請汰換無風管、接風管空氣調節機補助須檢附回收證明文件 ,其內容如下: 甲、冷凍能力 9.3kW 以下之空調機:依循環保署廢四機逆向回 收體系進行處理,並以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正本作為證明 文件。 乙、冷凍能力 9.3kW 以上之空調機:依循本府環境保護局所訂 回收途徑進行處理,以本市山豬窟廢棄物處理場(臺北市南 港區南深路 37 號,電話:02-26511434)做為暫存區域。 申請補助者應自行運送、委託販賣業者或廠商檢附「臺北市 設備汰換回收聯單」,協助清運廢空調機至前揭單位,並以 回收聯單第三聯正本作為證明文件。回收聯單申請請至臺北 市智慧節電網-住商節能補助-廢四機回收說明下載(http s://energy.gov.taipei/Subsidize/Page3)。 (8)受補助者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9)切結書。 (10)領據。 (11)其他經產業局規定之文件。 2.申請中央空調系統補助,須於公告受理期間,施工前先檢具補助 申請書及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書、營業(稅籍)登 記證明或其他經產業局認定足資證明在本市從事服務業之證明文 件,經產業局核准補助後,待完工後檢具下列文件: (1)產業局核准補助函影本。 (2)汰換中央空調系統施(完)工驗收報告書。 (3)符合前點補助標準之設備規格證明文件。 (4)載明產品型號之購買證明文件。 (5)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者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者 ,須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設備設置 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6)申請汰換中央空調系統補助須檢附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的合 法處理機構出具之回收證明文件或依循本府環境保護局所訂回 收途徑進行處理,以本市山豬窟廢棄物處理場(臺北市南港區 南深路 37 號,電話:02-26511434)做為暫存區域。申請補 助者應自行運送、委託販賣業者或廠商檢附「臺北市設備汰換 回收聯單」,協助清運廢空調機至前揭單位,並以回收聯單第 三聯正本作為證明文件。回收聯單申請請至臺北市智慧節電網 -住商節能補助-廢四機回收說明下載(https://energy.gov .taipei/Subsidize/Page3)。 (7)受補助者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8)切結書。 (9)領據。 (10)其他經產業局規定之文件。 (二)申請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全者,應予駁回或不予撥款。 (三)產業局為確認請領補助案件執行情形,得派員進行現場查核;現場 查核結果與提送文件不符者,得要求申請者說明並限期改善,申請 者應配合辦理。 (四)申請中央空調系統補助,產業局得參酌申請標的之總節能量、節能 效益及市場價格等因素,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五)經審核通過之請領補助案件,產業局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 入以受補助者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 八、審核作業: (一)申請補助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者 。 (二)補助預算額度餘額如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者補助 金額時,產業局得依所剩餘額度核定補助。 (三)當年度補助各品項預算額度用罄時,產業局得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 九、補助之撤銷、廢止及追回補助款: (一)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產業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 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1.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 等不實情事。 2.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 3.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4.有第七點第二款應不予撥款之情形。 5.經查證有未安裝使用、轉賣或無故拆除之情事。 6.同一補助案同時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款。 7.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二)有前款各目情事者,產業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 助一年至五年。
- 十、其他事項: (一)受補助者應同意產業局得於推廣節能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 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相關資料;並就產業局所 舉辦之節能相關活動、觀摩或會議,配合及提供相關協助。 (二)其餘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產業局定之。 (四)產業局保留隨時得補充、修正及解釋本要點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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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35
臺北市服務業汰換節能設備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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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公字第11130385331號令修正發布第2、7點條文;並自111年12月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