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學者專家四人,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薦之。 (二)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三)臺北市垃圾焚化廠代表一人。 (四)地方代表三人,由臺北市內湖區蘆洲里里長、文山區博嘉里里長及 北投區洲美里里長擔任。 (五)環保團體二人,由環保團體自行推選之。
- 三、本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委員互選之,任期為二年,連選 得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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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1-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廢字第1143025739號函修正第2、3點條文;並自114年3月1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