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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1-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廢字第1143025739號函修正第2、3點條文;並自114年3月17日生效
  • 一、為臺北市垃圾焚化廠之妥善營運操作以確保環境品質,特設置臺北市 垃圾焚化廠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學者專家四人,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薦之。 (二)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三)臺北市垃圾焚化廠代表一人。 (四)地方代表三人,由臺北市內湖區蘆洲里里長、文山區博嘉里里長及 北投區洲美里里長擔任。 (五)環保團體二人,由環保團體自行推選之。
  • 三、本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委員互選之,任期為二年,連選 得連任之。
  • 四、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業務科科長兼任,承召 集人之命,處理會務;幹事四至五人,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派員 兼任,辦理相關事務。
  • 五、本會監督項目 (一)焚化爐操作 (二)空氣污染防制 (三)水污染防制 (四)病媒控制 (五)噪音管制 (六)垃圾清運車輛進出管理 (七)飛灰與底渣清運處理 (八)作業環境安全 (九)景觀維護 (十)其他與垃圾焚化廠環保有關事項
  • 六、本會每兩個月召開會議乙次,並得由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 會議由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召集人指定之委員主持,會議召開及議決 事項以會議出席人數過半數為之。
  •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領交通費、出席 費或加班費。
  • 八、本會運作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垃圾焚化廠回饋經費支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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