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各機關應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機關首長應督導其內部控制制度之實施,並對推動及落實內部 控制制度負最終責任。 (二)審視業務之風險性及重要性,並參採各成員機關所訂本府各機 關共通性內部控制作業項目規範,訂定合宜之內部控制制度。 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應注意之事項如附件一。 (三)前款內部控制制度除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得免函報本府備 查外,餘均應函報其上級機關備查。嗣後如有增(修)訂時, 其程序亦同。 (四)進行風險評估時,應依本府各機關學校風險管理作業方式,辨 識攸關之施政風險、分析該等風險之影響程度與發生可能性, 及評量對風險之容忍度,據以決定各項目之風險等級及風險值 。 (五)內部控制制度應由機關全員落實執行,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就 制度面之有效性及遵行性進行檢討考核,因應外界環境隨時變 遷之特性即時補充修正,且每年至少自行評估一次其有效性, 作成自行評估相關表件建檔備查,以維制度可行及效能最大之 原則。 (六)針對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審計機關 之審核意見、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機關辦理自行評估及外界 關注事項等,涉及內部控制缺失部分,應積極檢討改善。 (七)內部控制專案小組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機關內部控制運作情況 查核: 1.提出查核報告,請受查單位確實檢討改善,並應持續追蹤至 改善完成為止。每半年至少追蹤一次,並將其改善及辦理情 形彙整簽報機關首長核定,惟遇重大違失或機關有受重大損 害之虞時,應隨時追蹤列管。內部控制查核作業流程如附件 二。 2.相關查核計畫、查核報告及其相關表件或佐證資料等,應自 工作結束日起,以書面文件或電子化形式至少保存五年,惟 倘受查單位尚未完成改善,則應保存至改善完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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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23
臺北市政府實施內部控制制度作業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主會決字第1103005972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