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之實施,並強化各機關內部控制制度, 以合理確保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本作業原則推動單位: (一)本府實施內部控制制度推動及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府內控推 動及督導小組):由秘書長召集財政局、工務局、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人事處、政風處及主計處(以下簡稱各成員機關) 等機關首長組成;其幕僚作業由主計處擔任。 (二)各機關內部控制專案小組: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召集業務及會 計單位組成;其幕僚作業由機關首長指定適當單位擔任。
- 三、本府內控推動及督導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每年三月及十一月召開本府各機關落實實施內部控制制度督導 會報(以下簡稱本府內控督導會報)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並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二)督導本府各機關落實實施內部控制制度。 (三)審議本府內部控制相關作業規定。 (四)核定各成員機關年度訪查計畫。 (五)審議各成員機關提報年度訪查成效(含審查意見及建議獎懲名 單)。 (六)審議各成員機關賡續追蹤列管案件之後續改善辦理情形。 (七)備查各成員機關研訂之本府各機關共通性內部控制作業項目規 範。 (八)諮詢、審議或備查本府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
- 四、各成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研訂本府各機關共通性內部控制作業項目規範。 (二)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訪查各機關實施內部控制制度之情況,分工 訪查事項如下: 1.財政局:財務及財產管理之辦理情形。 2.工務局:各機關採購業務內部控制設計、執行之辦理情形。 3.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各機關施政計畫選項及府管計畫業務 之推動情形。 4.人事處:員額管理、任免遷調、考核獎懲及待遇福利之審核 。 5.政風處:機關內部控制能否有效預防貪瀆。 6.主計處:內部審核及會計制度之實施狀況。 (三)前款之訪查方式及其程序如下: 1.依前款所訂分工訪查事項,擬具年度訪查計畫討論案,送主 計處彙整提報本府內控督導會報核定後,據以辦理。 2.依核定訪查計畫,赴受查機關實地進行訪查,並將訪查結果 作成查核報告,函請受查機關及該管一級機關檢討或督導改 善。另依受查機關檢討改善情形提出審查意見後,擬具討論 案及建議列席名單,送主計處彙整提報本府內控督導會報審 議。 (四)因應各機關內部控制執行情況,倘有組成跨成員機關訪查之需 要,得提經本府內控督導會報核定後辦理。 (五)年度訪查計畫辦理完竣後,得依辦理成效或對象提報獎懲如下 : 1.受查機關執行內部控制如有具體績效者,各成員機關得依其 主管之獎勵規定,另擬具獎勵機關名單(列明獎勵事由、人 數及額度等)提本府內控督導會報審議。 2.受查機關於本府內控督導會報中承諾改善事項,若經再次查 核仍有未改善且未善盡職責者,各成員機關得依其主管之懲 處規定,另擬具懲處機關名單(列明懲處事由、人數及額度 等)提本府內控督導會報審議。 3.各成員機關訪查人員原則不予敘獎,惟訪查得力提有具體績 效者,得於最高記功一次之獎度內,由各成員機關擬具建議 獎勵名單提本府內控督導會報審議。 (六)為使各機關熟稔內部控制之機制,並強化正確內部控制觀念, 各成員機關應依第二款所訂之分工訪查事項,定期或不定期辦 理內部控制相關宣導或教育訓練。
- 五、各機關應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機關首長應督導其內部控制制度之實施,並對推動及落實內部 控制制度負最終責任。 (二)審視業務之風險性及重要性,並參採各成員機關所訂本府各機 關共通性內部控制作業項目規範,訂定合宜之內部控制制度。 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應注意之事項如附件一。 (三)前款內部控制制度除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得免函報本府備 查外,餘均應函報其上級機關備查。嗣後如有增(修)訂時, 其程序亦同。 (四)進行風險評估時,應依本府各機關學校風險管理作業方式,辨 識攸關之施政風險、分析該等風險之影響程度與發生可能性, 及評量對風險之容忍度,據以決定各項目之風險等級及風險值 。 (五)內部控制制度應由機關全員落實執行,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就 制度面之有效性及遵行性進行檢討考核,因應外界環境隨時變 遷之特性即時補充修正,且每年至少自行評估一次其有效性, 作成自行評估相關表件建檔備查,以維制度可行及效能最大之 原則。 (六)針對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審計機關 之審核意見、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機關辦理自行評估及外界 關注事項等,涉及內部控制缺失部分,應積極檢討改善。 (七)內部控制專案小組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機關內部控制運作情況 查核: 1.提出查核報告,請受查單位確實檢討改善,並應持續追蹤至 改善完成為止。每半年至少追蹤一次,並將其改善及辦理情 形彙整簽報機關首長核定,惟遇重大違失或機關有受重大損 害之虞時,應隨時追蹤列管。內部控制查核作業流程如附件 二。 2.相關查核計畫、查核報告及其相關表件或佐證資料等,應自 工作結束日起,以書面文件或電子化形式至少保存五年,惟 倘受查單位尚未完成改善,則應保存至改善完成為止。
- 六、各一級機關,除辦理前點所列事項外,並應辦理及督導下列事項: (一)督導所屬機關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落實實施內部控制 相關工作。 (二)內部控制缺失如涉及跨局處業務,各一級機關應主動與相關權 責機關進行溝通協調;必要時,得提報本府內控督導會報,釐 清權責,檢討改善。 (三)內部控制專案小組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所屬機關內部控制運作 情況查核: 1.查核所屬機關數應占所屬機關總數半數以上且不得少於三機 關,惟所屬機關總數少於三機關時,則應全數查核。 2.提出查核報告,請受查機關確實檢討改善,並應持續追蹤至 改善完成為止。每半年至少追蹤一次,並將其改善及辦理情 形彙整簽報機關首長核定,惟遇重大違失或機關有受重大損 害之虞時,應隨時追蹤列管。內部控制查核作業流程如附件 二。 3.相關查核計畫、查核報告及其相關表件或佐證資料等,應自 工作結束日起,以書面文件或電子化形式至少保存五年,惟 倘受查機關尚未完成改善,則應保存至改善完成為止。
- 七、本作業原則所需書表格式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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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23
臺北市政府實施內部控制制度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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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主會決字第1103005972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