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組織架構 本審查小組設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副處長擔任 ,副召集人二人,分別由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擔任,委員分別由兩位 副總工程司、交通規劃科科長、管制設施科科長、工務科科長、工程 隊隊長、交通控制中心主任及指定相當經驗之工程人員或行政人員擔 任(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內具有專業能力之人員派兼之),以上人員 均具有表決權。 本審查小組,由秘書室擔任幕僚作業。
- 四、本小組辦理審查,除未訂有底價之審查事項由業務單位辦理簽核外, 其餘審查事項由秘書室統一辨理簽核後,通知小組成員開會、製作紀 錄等後續行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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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2-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北市交工秘字第1143024716號函修正第2、4點條文;並自114年3月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