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 本法)辦理有關採購相關配合事宜,爰成立採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 審查小組)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組織架構 本審查小組設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副處長擔任 ,副召集人二人,分別由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擔任,委員分別由兩位 副總工程司、交通規劃科科長、管制設施科科長、工務科科長、工程 隊隊長、交通控制中心主任及指定相當經驗之工程人員或行政人員擔 任(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內具有專業能力之人員派兼之),以上人員 均具有表決權。 本審查小組,由秘書室擔任幕僚作業。
- 三、本審查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最低標廠商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時,審議廠商提出之說明 並提出建議,以作為決標之參考。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案,以本審查小組之現有成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七 十四條成立「採購評審委員會」,並依同細則第七十五條審查合於 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是否偏低。 (三)審查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所提查核金額以上訂有底價 之預估金額及分析資料,研提建議底價金額供首長或其授權人參核 。 (四)其他須本小組審查之事項。
- 四、本小組辦理審查,除未訂有底價之審查事項由業務單位辦理簽核外, 其餘審查事項由秘書室統一辨理簽核後,通知小組成員開會、製作紀 錄等後續行政作業。
- 五、本審查小組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審查時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 ,始得開會,其決議應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召集人未能出 席時,則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或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 ,不得代理。
- 六、本審查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及其他與會人員對會議內容應保 守秘密。
- 七、本作業要點依實際狀況及需要,得隨時簽奉處長核定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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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2-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北市交工秘字第1143024716號函修正第2、4點條文;並自114年3月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