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場地申請使用限制: (一)非營利性活動仍維持全年提供申請使用。 (二)營利性活動每周僅能提供 3 日申請使用,另週日配合實施之迪化 街徒步區則僅供本府主辦及非營利性活動申請使用。 (三)申請時段及相關費用依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申請須知辦理。 (四)營利攤位之性質需為「在地四大產業」、「藝文展演」或「文化創 意產業」以符合在地特色者。
- 三、場地申請時間:每年單數月之 1 日至 10 日間(10 日遇假日則順 延至上班日)受理申請次月 1 日起至 6 個月內辦理之活動。
- 五之一、本府年度年貨大街活動,或經本府主辦機關簽報同意辦理之「臺 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方案」。得依第四點第四款所列之審 核要求文件予管理機關備查,不受第二點第二款、第三點及第五 點之限制。
-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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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08)北市工公字第1083080209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增訂第5-1、7點條文;並自108年12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