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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08)北市工公字第1083080209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增訂第5-1、7點條文;並自108年12月27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 公園處)為落實永樂廣場之場地使用維持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 地方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 二、場地申請使用限制: (一)非營利性活動仍維持全年提供申請使用。 (二)營利性活動每周僅能提供 3 日申請使用,另週日配合實施之迪化 街徒步區則僅供本府主辦及非營利性活動申請使用。 (三)申請時段及相關費用依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申請須知辦理。 (四)營利攤位之性質需為「在地四大產業」、「藝文展演」或「文化創 意產業」以符合在地特色者。
  • 三、場地申請時間:每年單數月之 1 日至 10 日間(10 日遇假日則順 延至上班日)受理申請次月 1 日起至 6 個月內辦理之活動。
  • 四、審查作業: (一)申請使用廣場許可及相關規定,應依「臺北市公園場地申請使用須 知」辦理。為落實永樂廣場地方特色,管理機關應依提出申請之先 後排定順序,設審查會議,由本府相關單位及在地協會代表 4 人 組成 11 人之審查會逐案審查,並得邀請認養單位列席諮詢,本府 相關單位及認養單位得以書面方式提供審查、諮詢意見。通過後始 得依審查通過之計畫使用。 (二)審查會成員組成:管理機關指派主持人 1 人、場地管理單位隊長 1 人、場地管理單位西區分隊 1 人,及觀光傳播局代表 1 人、 文化局代表 1 人、商業處代表 1 人、大同區公所代表 1 人、 在地協會代表 4 人共同組成 11 人之審查會。 (三)舉凡內容涉及設攤義賣及募款活動,須依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規定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許可後,併同許可之勸募活動計畫書及場地申請 書送管理機關審查,管理機關對於活動之內容有准駁之權利。 (四)審核需求文件:申請書、活動企畫暨安全計畫、大型活動計畫書( 若為大型活動)、攤商展售活動資料表、環境維護表。 (五)若為本府主辦之活動,而該案之策展或活動時間依本要點申請時間 確有困難者,得於活動前 20 日提出申請。
  • 五、申請人使用本廣場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為免影響市場出入動線,不可搭設於市場出入口。 (二)可搭棚使用面積控制為 210 平方公尺,僅可搭設靠近迪化街一段 處且垃圾需完善處理。 (三)若有活動舞台需求,可另於戲院門口斜前方搭設。
  • 五之一、本府年度年貨大街活動,或經本府主辦機關簽報同意辦理之「臺 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方案」。得依第四點第四款所列之審 核要求文件予管理機關備查,不受第二點第二款、第三點及第五 點之限制。
  • 六、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臺北市公園場地申請使用須知」之規定辦 理。
  •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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