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未達記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二)年度內遲到、早退累積達五次者。 (三)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四)請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到職未滿一年者,按在職月份比例計算),但因 有特殊原因且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證者,不在此限。 (五)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受扣考處分。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不佳,有具體事證者。 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不列入前項第四款事 、病假請假日數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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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115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首長核定下達修正第1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