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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1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首長核定下達修正第14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約聘(僱)人員管理與考 核,提升工作績效,並作為續或解聘(僱)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 二、約聘(僱)人員之考核,應本綜覈名實,獎優汰劣之旨,作準確客觀 之考核。
  • 三、本要點考核對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 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聘(僱)人員。
  • 四、約聘(僱)人員之考核種類為年度考核,依考核表內容辦理。 年度考核於每年十二月卅一日前完成,考核其當年度任職期間工作情 形。考核之結果,自次年一月起執行。
  • 五、依年度約聘僱計畫新進之聘(僱)人員自到職日起試用三個月,由單 位主管於試用期滿十四日前,就其工作、品德、勤惰、才能考核後, 總分達七十分以上者簽報局長核定正式聘僱;試用成績不滿七十分者 ,於局長核定前,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議,並自局長核定之日起解聘 僱。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聘(僱)用之約聘(僱)人員得 應業務需要隨時辦理,由其單位主管就考核表所列項目進行評核後, 陳送局長核定。 前二項考核表格式比照第七點附表。
  • 六、約聘(僱)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標準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規定 辦理。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 平時考核之獎懲得互相抵銷。
  • 七、年度考核,應綜合其工作、品德、勤惰、才能評核之;其中工作占考 核分數百分之五十,品德及勤惰各占考核分數百分之二十,才能占考 核分數百分之十。 前項考核表格式如附表。
  • 八、年度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次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
  • 九、年度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得作為次年度續聘(僱)之參考。 (二)乙等:得作為次年度續聘(僱)之參考。惟連續三年均考列乙等者 ,自次年一月一日起不予續聘(僱)。 (三)丙等:應自次年度不予續聘(僱)。 適用彈性薪點約聘(僱)人員,年度考核連續二年考列甲等或一年甲 等二年乙等者,得調高一薪點,並以所聘僱計畫之最高薪點為上限。 本項所稱年度考核,以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薪點辦理之 考核為限。 約聘(僱)人員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本局公務人員辦理。 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前後之考核結果視同連續。
  • 十、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未達記一大過以上之處分 者。 (二)年度內遲到、早退累積達五次者。 (三)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四)請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到職未滿一年者,按在職月份比例 計算),但因有特殊原因且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證者,不在此限。 (五)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受扣考處分。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不佳,有具體事證者。 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不 列入前項第四款事、病假請假日數之計算。
  • 十一、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一大過以上處分。 (二)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 (三)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具體事實。 (四)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 (五)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機關聲譽。 (六)曠職連續達三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五日。 (七)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 十二、考核程序: 由人事室查明受考人數,繕製考核表,送經單位主管就考核表所列 項目進行評核後,彙送本局考績委員會初核,陳送局長核定。考績 委員會對於考核案件,認為有疑義或對於擬列考核丙等擬予解聘( 僱)人員,處分前應予當事人陳述之機會。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 知受考人,受考人對於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提 出具體事由申請復核,並以一次為限。
  • 十三、辦理考核人員,對於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 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項,得比照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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