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權責劃分表所稱受理機關依活動使用場地區分如下: (一)使用政府機關管理之場地:使用場地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各機關或中央機關管理者,受理機關如附件一。 (二)使用多機關管理之場地:由主要活動辦理地點之場地管理機關為受 理機關。 (三)無明確之主要活動場地:以活動開始地之場地管理機關為受理機關 。 (四)使用場地為私人所有者:受理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 消防局)。
- 三、本府各機關處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權責劃分如下表: (一)受理機關
單位
審查及執行事項
受理機關
1.檢視檢核表(附件二)規定項目後,審查「○○○○活動安全及交通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該計畫),並將該計畫送相關審查機關依權責審查,必要時得於審查期間邀集相關機關辦理現場會勘,倘有影響活動安全需改善者,應請主辦者修正改善。
(1)依人、事、時、地、物等面向評估活動風險。
(2)依場地、器材及設施使用安全進行審查,並得召集相關人員至場地會勘,模擬活動狀況,評估安全措施。
(3)評估參加人數,審查民眾參與區域分配及出入、疏散等動線。
(4)防火安全自主應變(依所訂定之消防安全防護計畫書進行審查)。
(5)督導活動民間單位訂定安全手冊,並於事前辦理相關安全宣導及教育訓練。
(6)保險對象需包含參加民眾及工作人員,並依臺北市舉辦大型群聚活動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基準表投保。
2.審查申請許可應檢附之文件,如未檢附完備,應通知舉辦大型群聚活動者限期補正。
3.彙整審查機關審查意見,並通知主辦單位限期補正。
4.視活動性質,命舉辦大型群聚活動者調整舉辦時間、規模、活動內容或增設應變人力及設備,並重新申請。
5.依各審查機關審查意見與審查結果函發許可或不予許可函。
6.將活動資訊上傳本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資訊網,並依流程更新審查進度,俾讓本府相關機關掌握活動資訊,提升災害防救應變處理效益。審查機關
審查及執行事項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1.檢視檢核表規定項目後,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該計畫。
2.依道路使用及交通維持管制進行審查。
3.依救災車輛行進動線及人員疏導運輸規劃進行審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1.檢視檢核表規定項目後,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該計畫。
2.協助評估人、事、時、地、物等面向之活動風險。
3.依救災車輛行進動線及人員疏導運輸規劃審查。
4.辦理臨時建築物及室內場所消防審勘查及檢查。
5.協助審查民眾參與區域分配及出入、疏散等動線。
6.防火安全自主應變(協助審查所訂定之消防安全防護計畫書)。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1.檢視檢核表規定項目後,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該計畫。
2.依救災車輛行進動線及人員疏導運輸規劃進行審查。
3.依活動類型及現場狀況,審查有關緊急醫療及救護站設立等事項。
4.依活動食品、室內、外場地吸菸行為之管理及涉及防疫事項進行審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1.檢視檢核表規定項目後,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該計畫。
2.依救災車輛行進動線及人員疏導運輸規劃進行審查。
3.依活動治安維護規劃進行審查。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1.檢視檢核表規定項目後,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該計畫。
2.依臨時建築物及室內場所建管安全進行審勘查及檢查。
3.依室外場地及活動動線無障礙設施規劃進行審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檢視檢核表規定項目後,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該計畫。
2.依兒童、身心障礙及行動不便者特殊安排之服務照顧進行審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檢視檢核表規定項目後,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該計畫。
2.依環境清潔、流動廁所清潔、噪音管控及粉塵或特殊氣體使用進行審查。執行機關
執行事項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針對三百公尺內有捷運站之體育館或集會堂場所,舉辦觀眾人數二萬人以上之演唱會、晚會或類似活動,依據主辦單之人潮管制相關措施(如人潮管制計畫),辦理車輛調度關事宜。
列席機關
協助事項
區公所
1.涉活動範圍之區公所,協助將活動資訊轉知周邊鄰里。
2.適時向主辦單位或相關權管機關反映鄰里問題。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2-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消預字第1143036077號函修正第2點、第3點條文及附件一、附件二;並自114年8月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