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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 市政府各機關之權責劃分由市政府另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4-02-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消預字第1133018074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113年4月1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