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 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就下列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本府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觀光傳播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法務局代表一人。 (七)本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八)北投區公所代表一人。 (九)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 任一性別比例應占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辦理民間機構提送營運績效說明書、財務報表等之審議及評估作業 。 (二)協助本院辦理本案營運績效、營運管理之監督及查核。 (三)其他與本案營運績效相關諮詢及督導事宜。
- 六、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構)、居民代表、民間團體及 專家學者列席,民間機構並應配合出席,提出簡報,答覆各委員之詢 問;本會認有必要時,並得要求查閱民間機構所提送相關資料及文件 之原始紀錄(含憑證)。
- 七、本院依本案投資契約書之約定事項,得不定期對民間機構進行書面或 實地之監督及查核,民間機構應充分配合,不得拒絕;必要時,並得 由本會委員協助本院進行實地查核。 前項監督及查核結果,應於本會提出報告或提案審議。
- 八、工作小組之組成 本會成立時,得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推動會務有關作業,並至少 1 人全程出席會議。工作小組成員由本院相關單位派員兼任。工作小 組成員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擔任,必要時得聘 請外部專業顧問協助。
- 九、營運績效評估程序 (一)通知民間機構提出營運績效說明書 本院依據契約規定通知民間機構於每年 6 月底之前,提出上年度 營運績效評說明書,內容至少包含: 1.促參案件辦理目的及公共建設服務目標。 2.營運績效各評估項目之自評成果,併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文件。 3.各評估指標有關之營運績效及品質查核紀錄。 4.前次評估委員會改善及建議事項之辦理情形。 (二)本院如認民間機構所提營運績效說明書有缺漏或疑義,經書面通知 民間機構限期補件或補正,其逾期未補件或補正時,依原提營運績 效說明書進行績效評定。 (三)工作小組研提初評意見 工作小組依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就民間機構所提營運績效說 明書擬具初評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相關資料送評估委員會, 作為績效評定參考: 1.促參案件基本資料。 2.辦理目的及公共建設服務目標。 3.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 4.民間機構自評成果摘要及工作小組意見。 5.民間機構就前次評估委員會改善及建議事項之辦理情形。 6.其他。 (四)通知民間機構提出簡報 本院於辦理營運績效評估日前 15 日通知民間機構開會日程及提出 簡報說明受評期間營運績效。 (五)評定作業之進行 1.本會開會時,由工作小組報告初評意見,經委員綜合提詢及討論 後,通知民間機構入席簡報及答覆委員詢問,民間機構退席後, 再由委員依據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就民間機構所送營運績 效說明書進行評定。 2.本院得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於評估委員會會議召開前或併同該 會議,辦理實地訪查或勘查,作為績效評定參考。 3.委員所提改善及建議事項,如有逾越投資契約約定情形,本院得 另為妥適處理。 (六)評定結果明顯差異之處理 評估委員會不同委員評定結果有明顯差異,即個別委員評分大於 90 分或小於 60 分時,須就差異部分於評分表上附帶理由說明, 並應提交評估委員會擇一作成下列決議,並列入會議紀錄: 1.除去個別委員評定結果,重計評定結果。 2.辦理複評。 (七)前款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會決議之。 (八)本會會議紀錄之製作 評估委員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記載下列事項: 1.案件名稱。 2.會議次別。 3.會議時間。 4.會議地點。 5.主席姓名。 6.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7.列席人員姓名。 8.紀錄人員姓名。 9.工作小組報告事項。 10.評定結果及評分彙整總表。 11.委員所提改善及建議事項。 12.委員所提營運績效評估指標及其配分權重建議事項。 13.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九)評定結果 1.本院於會議結束 10 日後通知民間機構當次評定結果。 2.評定結果為丙等,民間機構於收到通知 2 個月內提出營運改善 計畫書。 3.民間機構針對評定結果之解釋及爭議處理,得檢附說明與佐證資 料,以書面申請,本院於收受申請次日起 60 日內以書面回復, 必要時得召開評估委員會會議協助處理。 4.本會評定結果於前點民間機構書面申請釋疑期限截止或主辦機關 書面回復民間機構後,公開於主辦機關資訊網路,期間不少於 10 日。
- 十、本會委員應公正執行評估工作,如與民間機構有利害關係,應予迴避 。
- 十一、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 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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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7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11)北市醫臨企字第111130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111年8月2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