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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1-01-207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北市醫臨企字第113114號函修正第1、3、4、9點條文;並自113年12月16日起生效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51-1 條
    主辦機關應於重大公共建設案件開始營運後有完整營運年度期間內,每年 度至少辦理一次營運績效評定。 非屬前項重大公共建設案件或無完整營運年度之案件,依投資契約約定辦 理營運績效評定。 經主辦機關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之民間機構,主辦機關得於營運期限屆滿 前與該民間機構優先定約,由其繼續營運。優先定約以一次為限,且延長 期限不得逾原投資契約期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基準、程序、績效良好之評定方式等 作業之辦法,應於投資契約明定之。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 75 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完整營運年度,指營運期間內有 完整營運之會計年度。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營運績效評定, 應成立評估會辦理之。 前項營運績效評定之內容,應包含公共建設之軟體、硬體設備、人員及服 務內容等項目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及資通安全疑慮之威脅評估。 主辦機關應將營運績效評定結果,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並公開於主辦機 關資訊網路,期間不少於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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