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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5-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資安字第1113008614號函修正第8、1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八、本局應審核前點所定申請文件,必要時並得現場會勘。本局同意建置 熱點者,即依排程進行建置,各該機關應預留熱點之安裝位置及網路 管線空間,並提供熱點二十四小時穩定電力來源;不同意建置者,本 局應敘明理由回復各該機關,並得由各該機關依第九點規定辦理。
  • 十五、由本局設置之熱點,除經各機關認屬本府政策、防災、公共安全需 求或其他特殊情事,函報本局同意免予查核者外,應由本局每季查 核是否符合下列績效標準: (一)每季查核期間,每月累計使用人數不得少於五十人。 (二)每季查核期間,每月累計使用人次不得少於二百人次。 (三)每季查核期間,每月累計使用時間不得少於一百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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