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無線寬 頻建設,並提供民眾及旅客整合且便捷的無線上網服務,加速推動本 市境內公共空間無線網路建置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資訊局(以下簡稱本局)執掌如下: (一)建置、維護及營運 Taipei Free無線網路認證中心。 (二)建置、維護及營運本府公共無線上網服務入口網站。 (三)提供本局建置之公共無線上網服務熱點相關問題之單一受理窗 口及處理機制。 (四)維護本局建置之公共無線上網服務熱點之正常運作。
- 三、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市營事業機構(以下簡 稱各機關)。
-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無線上網服務熱點(以下簡稱熱點):指本府運用IEEE 8 02.11 標準,提供非特定使用者免費上網之無線區域網路基地 臺。 (二)無線網路認證中心:指提供熱點使用者註冊、認證、資安控管 及其他無線網路服務漫遊之資訊作業系統。 (三)SSID:指熱點之服務識別碼(Service Set Identifier),藉 以表徵連接該項服務所使用的名稱,供使用者識別。
- 五、熱點之設置地點應以供民眾活動、洽公之開放空間或公共設施為限, 不得設置於私人、營利、宗教、政黨或其他為特定團體、個人宣傳之 處所。熱點之設置地點,經私人、營利、宗教、政黨或其他特定團體 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者,應予撤除。
- 六、局建置之熱點應以「TPE-Free」為SSID,並介接 Taipei Free無線網 路認證中心;各機關自行建置之熱點SSID應以「 TPE-Free_」起始命 名。
- 貳、熱點建置應遵循事項
- 七、各機關向本局申請建置熱點,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 (一)設置目的。 (二)每月預計服務人數、人次及使用時數目標。 (三)效益評估。 (四)室內熱點應提供建議地點之地址及建物平面圖;戶外熱點應提 供建議地點之地理座標及地圖。 (五)預定設置地點如屬第三人所有或管理,或由其他機關(構)管 理,該等權利人或機關(構)之同意書。
- 八、本局應審核前點所定申請文件,必要時並得現場會勘。本局同意建置 熱點者,即依排程進行建置,各該機關應預留熱點之安裝位置及網路 管線空間,並提供熱點二十四小時穩定電力來源;不同意建置者,本 局應敘明理由回復各該機關,並得由各該機關依第九點規定辦理。
- 九、由各機關自行建置之熱點,除應符合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外,並應載 明下列事項及檢附相關文件,於建置前函報本局備查: (一)設置目的。 (二)每月預計服務人數、人次及使用時數目標。 (三)效益評估。 (四)熱點數量及位置,室內熱點應提供熱點設置地址及位置,戶外 熱點應提供熱點之地理座標及地圖。 (五)設置地點之管理者及聯絡人。
- 十、各機關自行建置之熱點,其建置、維護及營運所需經費,由建置機關 之預算支應,維護及營運亦由建置機關負責。
- 十一、民眾如有建置熱點之請求時,應由受理申請之機關向本局提出申請 ,並依第七點至第九點規定辦理。
- 十二、本局建置之熱點除由本局透過無線網路認證中心進行監控外,應按 下列規定執行日常檢測,維持熱點之服務品質: (一)建置於各機關之室內熱點,應由各機關每日檢查是否正常, 如有異常應立即釐清並排除障礙。 (二)本府市政大樓內之熱點,由本局或本局委外廠商定期巡檢。 (三)由本局建置之熱點相關設備,由各機關負保管責任,倘有保 管不周導致遺失、毀損之情事者,熱點相關設備之所有權人 及其他因此受有損害之第三人,得向各該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 (四)第三人透過軟體或程式等不正當手段,於熱點區域加損害於 使用者之情形,各機關應協助調查。
- 十三、各機關建置之熱點,應依該熱點所在場所之對外開放時間,指定專 人,負責受理民眾簡易使用問題之諮詢及障礙通告,並引導民眾至 熱點訊號較佳處使用。
- 十四、各機關應於熱點網路訊號較強之地點,張貼 Taipei Free識別圖樣 於明顯處所,以利民眾識別。
- 參、績效管理
- 十五、由本局設置之熱點,除經各機關認屬本府政策、防災、公共安全需 求或其他特殊情事,函報本局同意免予查核者外,應由本局每季查 核是否符合下列績效標準: (一)每季查核期間,每月累計使用人數不得少於五十人。 (二)每季查核期間,每月累計使用人次不得少於二百人次。 (三)每季查核期間,每月累計使用時間不得少於一百小時。
- 十六、由本局設置之熱點,如未達前點所定標準,本局得將其中使用人次 排名倒數百分之三者移轉、撤除、再觀察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並 知會該熱點之申請建置機關及其設置地點之管理機關。各機關自行 建置之熱點,應依報本局備查文件所載效益評估內容,自行辦理效 益評估及相關處置事宜。
- 肆、其他
- 十七、各機關新建之公共設施應預留熱點之安裝位置、電力及網路管線。
- 十八、各機關新建並委外經營之公共設施,如建置及提供熱點服務,依第 九點及第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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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資安字第1113008614號函修正第8、1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