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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3-04-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政三字第1093003798號函修正第3、7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三、為增進廉政志工管理效能,有效推動各項廉政工作,爰分職設事,明訂權責如下: (一)置「總隊長」 1名,以各隊隊長為候選人,由全體隊員推選出任,綜理全隊事務 ,任期 2年,得連選連任 1次。 (二)置「隊長」數名(視各年度隊別數而定),由各隊隊員推選出任,襄助總隊長推 動隊務,任期 2年,得連選連任 1次。 (三)未擔任志工幹部者為隊員,應服從各級志工幹部以及政風處之領導,共同推動廉 政工作。
  • 七、獎勵表揚: (一)為鼓勵服務優良志工,定期辦理績優志工公開表揚,每年至少一次,於相關集會 或活動給予獎勵。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獎勵: 1.服務時數達下列情形者: (1)最佳菁英獎:持續參與政風處志願服務工作,累計服務時數達 100小時以上 。 (2)最佳楷模獎:持續參與政風處志願服務工作,累計服務時數達 200小時以上 。 (3)重大貢獻獎:持續參與政風處志願服務工作,累計服務時數達 300小時以上 。 (4)特別成就獎:持續參與政風處志願服務工作,累計服務時數達 600小時以上 。 2.最佳服務精神獎:符合志工基本值勤次數,年度表現優異且服務熱心,由志工 督導推薦,經政風處評選通過者。 3.優良長青獎:65歲以上志工參與政風處志願服務工作,年度服務時數達 120小 時以上。 (三)另得依據內政部與臺北市政府相關表揚志工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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