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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4-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政三字第1093003798號函修正第3、7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一、為增進廉政志工服務品質,提昇管理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府廉政志工之管理運用單位為臺北市政府政風處(以下稱政風處)。
  • 三、為增進廉政志工管理效能,有效推動各項廉政工作,爰分職設事,明訂權責如下: (一)置「總隊長」 1名,以各隊隊長為候選人,由全體隊員推選出任,綜理全隊事務 ,任期 2年,得連選連任 1次。 (二)置「隊長」數名(視各年度隊別數而定),由各隊隊員推選出任,襄助總隊長推 動隊務,任期 2年,得連選連任 1次。 (三)未擔任志工幹部者為隊員,應服從各級志工幹部以及政風處之領導,共同推動廉 政工作。
  • 四、各隊隊長應負之管理責任如下: (一)編排、彙整各項勤務輪值表並提報政風處核備。 (二)協調、聯繫隊員們參與政風處指派之各類勤務或臨時交辦事項。 (三)廉政志工每年度應服務超過24小時。 (四)每次服務時間以 3小時為原則,隊員如有遲到、早退超過20分鐘以上,應予記點 1 次;服務未滿 2小時即擅離者,以缺席論。
  • 五、考評內容與方法: (一)考評項目 1.服務態度: 包括參與服務動機、遵守志工倫理守則、與受服務對象及政風處、志工同儕保 持良善關係、任勞任怨積極負責等。 2.服務績效: 包括對交付工作如期完成,並有具體成果、按時填報服務紀錄或工作報表、創 新作為或特殊貢獻等。 3.服務參與及學習: 包括能運用所學專業知能、服務時數與次數符合政風處規定、團體集會參與度 、訓練或研習活動參與度等。 (二)考評方式 每年年度結束時由總隊長考評各隊隊長、各隊隊長考評所屬隊員後,填寫「志願 服務人員考核評量表」(如附表),考評結果占年度考評成績百分之五十;復由 政風處填寫「年度志願服務人員考核評量表」,考評結果占年度考評成績百分之 五十,考評結果由政風處做為次年度是否續聘之依據。 (三)考評處理 廉政志工依年度考評成績達65分(含)以上者,政風處即予續聘;未達65分者, 政風處得逕予解聘。
  • 六、廉政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政風處得逕予解聘,並收繳其志願服務證及相關服勤裝備 : (一)品行不端,行為不檢者。 (二)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三)有損害政風處或廉政志工名譽之行為者。 (四)當年度服務工作記點達 5次者。 (五)當年度無故缺席達 3次者。 (六)當年度請假達 5次者。 (七)違反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廉政志工倫理守則。 (八)除上述情形外,倘廉政志工於當年度無正當理由均未參與政風處辦理之集會、訓 練及志願服務工作,且未事先書面知會政風處者,基於服務穩定性及管理上之考 量,政風處得逕予解聘。
  • 七、獎勵表揚: (一)為鼓勵服務優良志工,定期辦理績優志工公開表揚,每年至少一次,於相關集會 或活動給予獎勵。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獎勵: 1.服務時數達下列情形者: (1)最佳菁英獎:持續參與政風處志願服務工作,累計服務時數達 100小時以上 。 (2)最佳楷模獎:持續參與政風處志願服務工作,累計服務時數達 200小時以上 。 (3)重大貢獻獎:持續參與政風處志願服務工作,累計服務時數達 300小時以上 。 (4)特別成就獎:持續參與政風處志願服務工作,累計服務時數達 600小時以上 。 2.最佳服務精神獎:符合志工基本值勤次數,年度表現優異且服務熱心,由志工 督導推薦,經政風處評選通過者。 3.優良長青獎:65歲以上志工參與政風處志願服務工作,年度服務時數達 120小 時以上。 (三)另得依據內政部與臺北市政府相關表揚志工規定辦理。
  • 八、廉政志工個人資料如有異動,應主動告知政風處,倘未主動告知致使個人權益受損,後 果應自行負責。
  • 九、如有未盡事宜,政風處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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