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 長兼任;委員由本局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各科室主管暨所屬臺北廣 播電臺臺長、機關首長指派之代表兼任。 前項召集人、副召集人暨全體委員總人數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 之四十。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12)北市觀政字第1123012617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