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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3-1008
自治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54929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
  • 第 4 條
    經營自助選物販賣事業,應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其營業場所應距 離國民中小學五十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各場所之最近出入口作直線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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